海关总署:允许符合要求的俄罗斯牛肉(含可食用牛副产品)进口

5月29日,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(关于进口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),即日起,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牛肉(含可食用牛副产品)进口。

允许进口的牛肉是指30月龄以下牛的冷冻或冰鲜的剔骨或带骨骨骼肌(包括附着的脂肪)。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牛副产品包括:

(一)冷冻牛筋(包括牛蹄筋、板筋等,30月龄以下);

(二)冷冻牛横膈膜(30月龄以下);

(三)冷冻牛蹄(去匣)(30月龄以下);

(四)冷冻牛鞭(30月龄以下);

(五)冷冻牛心管(30月龄以下);

(六)冷冻牛软骨(30月龄以下);

(七)冷冻牛胃(30月龄以下);

(八)冷冻未炼制的体脂肪(30月龄以下)。